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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许邦书与唐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邦书,唐家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3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许邦书。被执行人唐家明。本院在执行许邦书与唐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2003)鄂枣法南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唐家明民银行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金龙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庆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