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3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许邦书与唐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邦书,唐家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3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许邦书。被执行人唐家明。本院在执行许邦书与唐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2003)鄂枣法南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唐家明民银行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金龙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庆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