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3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付刚与孙学军、张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刚,孙学军,张海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3440号原告付刚,农民。被告孙学军。被告张海燕,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刚与被告孙学军、张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刚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有误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刚负担。审判员 苗迎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雅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