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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3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付刚与孙学军、张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刚,孙学军,张海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3440号原告付刚,农民。被告孙学军。被告张海燕,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刚与被告孙学军、张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刚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有误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刚负担。审判员  苗迎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雅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