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申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生与青岛大陆嘉园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生,青岛大陆嘉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申1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大陆嘉园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敏,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张生因与被申请人青岛大陆嘉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陆嘉园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青民一终字第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林荣家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邹伟、王键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经过对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及原审卷宗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组织听证调查。现已审查终结。张生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认为:张生与大陆嘉园公司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条约定,房屋的交付条件为房屋经单体验收合格。第十一条约定“甲方(大陆嘉园公司)定于2012年5月30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张生),除不可抗力外”。一审已查明,涉案房屋于2012年5月9日通过单体验收,大陆嘉园公司于2012年5月22日向张生邮寄交房通知,并于2012年5月28日在半岛都市报上刊登交房公告,通知大陆嘉园(恒易慧心园)项目定于2012年5月30日至6月15日进行交付。可见,大陆嘉园公司通知交房的时间并未违反合同约定,张生要求大陆嘉园公司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理由不成立。合同第十四条明确约定“在甲方(大陆嘉园公司)取得了房地产权属登记证明后60日内,由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规定的《房屋交接书》。房屋交接书作为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的必备文件。甲、乙双方在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日起180天内,由双方依法向崂山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价格申报、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并非张生所主张的约定不明。张生未能举证证明大陆嘉园公司违反了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受到的实际损失,且涉案房屋已具备办证条件,因此,张生主张大陆嘉园公司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理由亦不成立。综上,张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林荣家审判员 邹 伟审判员 王 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仁和书记员 任盛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