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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02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泰生行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北亿嘉亿贸易有限公司、黄冈基斯顿嘉晟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泰生行实业有限公司,湖北亿嘉亿贸易有限公司,黄冈基斯顿嘉晟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365号原告深圳市泰生行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吉务,总经理。被告湖北亿嘉亿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金玲,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吴金元,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冈基斯顿嘉晟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正杰。原告深圳市泰生行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亿嘉亿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黄冈基斯顿嘉晟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黄冈基斯顿嘉晟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2月3日被黄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注销登记,故其所诉被告黄冈基斯顿嘉晟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主体资格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泰生行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524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靖红涛审 判 员  王 中人民陪审员  熊春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