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民特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无锡市闽龙食品有限公司、曹艳婷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闽龙食品有限公司,曹艳婷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特36号申请人无锡市闽龙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朝阳,江苏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曹艳婷。申请人无锡市闽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龙公司)与被申请人曹艳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无锡市闽龙食品有限公司诉称,曹艳婷闹情绪后不再来公司上班,公司并未辞退曹艳婷,对方不能证明被辞退的事实,请求撤销无锡市北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1月10日作出的锡北劳人仲案字(2016)第4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曹艳婷辨称,公司将其辞退,并且出示了告知书,因为公司不允许带走,其进行了拍照,告知书已经以打印件的形式在仲裁时提交,请求驳回公司的申请。经审查,曹艳婷以公司因其未按期搬离宿舍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为由申请仲裁,要求闽龙公司支付赔偿金及最后一个月的未结工资。锡北劳人仲案字(2016)第4号仲裁裁决要求闽龙公司支付赔偿金6000元及工资1814元。本院认为,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闽龙公司申请撤销的理由实际是主张公司未辞退而系曹艳婷自行离职的事实,该项争议事实应当由当事人在仲裁时举证证明,该理由不属于申请撤销的法定事由。故本院对于闽龙公司要求撤销裁决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无锡市闽龙食品有限公司要求撤销无锡市北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锡北劳人仲案字(2016)第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元,由申请人无锡市闽龙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陶志诚代理审判员 王 倩代理审判员 张朴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 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