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2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陈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228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1,女,194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陈某2,男,199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陈某1与被执行人陈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433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某2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4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文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