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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任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365号原告任某。委托代理人唐智华,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任某承担。审判长 计 刚审判员 姚东生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小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