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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冀0609民初672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冯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