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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行审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分局与王如方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分局,王如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212行审0007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分局(组织机构代码为74496609-4),住所地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湖影路1号。法定代表人邱振榜,局长。被执行人王如方,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长兴县,现住宁波市鄞州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分局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甬东旅市监处〔2015〕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12000元的内容,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分局以被执行人王如方在未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许可、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腻子粉、嵌膏粉产品的生产经营,该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同时,被执行人在无法提供宣传内容真实性证据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的“壁得宝”腻子粉产品包装袋上,发布虚假宣传内容,该行为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甬东旅市监处〔2015〕9号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无照从事水泥制品加工经营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8000元;(二)罚款2000元,合计罚没款20000元。对于被执行人利用产品包装物广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采用对包装物进行粘贴、覆盖等措施停止违法行为;(二)罚款10000元。本案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分局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全部罚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甬东旅市监处〔2015〕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为此,参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工作的意见(试行)》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分局撤回对其作出的甬东旅市监处〔2015〕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磊审 判 员  徐小娟审 判 员  唐永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孙柳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