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民初1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郑骋昊诉湖南福泰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岳阳市融通潇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江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聘昊,湖南福泰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岳阳市融通潇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江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1488号原告郑聘昊。被告湖南福泰林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岳阳市融通潇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李江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聘昊与被告湖南福泰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岳阳市融通潇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江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11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郑聘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三被告湖南福泰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岳阳市融通潇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江涛银行存款11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二、冻结原告郑聘昊房屋的产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冯朝辉审判员 彭莎莎审判员 刘耀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严 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