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2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新北路支行与黄学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新北路支行,黄学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273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新北路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7号。负责人屈蓉,该行行长。被告黄学梅,女,197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新北路支行与被告黄学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新北路支行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黄学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新北路支行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新北路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新北路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雅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