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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高善林与新野县人民政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善林,新野县人民政府,吴凤兰,雷长庆,雷秀荣,雷长胜,雷长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381行初10号原告:高善林,男,生于1957年11月20日,汉族,住新野县。委托代理人:吕建宇,河南鼎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新野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燕峰,任县长。委托代理人:吴同科,新野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第三人:吴凤兰,女,生于1931年3月26日,汉族。第三人:雷长庆,男,生于1954年4月20日,汉族,住新野县城(系吴凤兰长子)。第三人:雷秀荣,女,生于1955年6月12日,汉族,住址同上(系吴凤兰长女)。第三人:雷长胜,男,生于1957年11月5日,汉族,住新野县城(系吴凤兰次子)。第三人:雷长义,男,生于1963年7月7日,汉族,住新野县城(系吴凤兰三子)。委托代理人:鲁德明,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善林诉被告新野县人民政府为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高善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善林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善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史  德  强审 判 员 秦  文  哲人民陪审员 丁  保  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道统(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