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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民初02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桐乡宏鑫铸造有限公司与上海开维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宏鑫铸造有限公司,上海开维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02126号原告:桐乡宏鑫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龙翔街道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62510592H法定代表人:何轩辅。委托代理人:张征宇、干明荣,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开维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北村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060804法定代表人:卓育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晨,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宏鑫铸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开维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采购订单》第十一条: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向买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的买方所在地法院是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上海开维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艾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