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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71刑终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杨青、杨立龙非法经营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青,杨立龙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71刑终2号原公诉机关开远铁路运输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青,男,1977年8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丘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丘北县。2015年5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开远铁路公安处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远铁路公安处看守所。辩护人雷彬,云南法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杨立龙,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丘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丘北县。2015年5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开远铁路公安处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2016年1月27日因一审被宣告缓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由开远铁路公安处执行。开远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开远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青、杨立龙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5)开铁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青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文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青及其辩护人雷彬、原审被告人杨立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青、原审被告人杨立龙犯非法经营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远铁路运输法院(2015)开铁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开远铁路运输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昱审 判 员  陈志杰代理审判员  张 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亚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