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民初13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刘秀珍与梁俊、梁涛、安徽无为现代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安徽商之都无为县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珍,梁俊,梁涛,安徽无为现代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安徽商之都无为县商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1379-1号原告:刘秀珍,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梁俊,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梁涛,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安徽无为现代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徐文年,总经理。被告:安徽商之都无为县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张建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刘秀珍诉梁俊、梁涛、安徽无为现代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安徽商之都无为县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秀珍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梁俊、梁涛、安徽无为现代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安徽商之都无为县商厦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在价值240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刘秀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梁俊、梁涛、安徽无为现代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安徽商之都无为县商厦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在价值240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二、以上保全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三、对担保人安徽省无为县汇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无为县无城镇姚庄行政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国用(2005)第569号,面积13061平方米)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