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5民初3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桑立宾与仲新文、奇台县方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立宾,仲新文,奇台县方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金雨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3624号原告:桑立宾,男,汉族,1973年7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波,新疆思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仲新文,男,汉族,1963年7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奇台县方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奇台县古城南街。法定代表人:陈志贵,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新疆金雨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奇台县城南特变金域新城*幢*单元***室。法定代表人:陈永春,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桑立宾与被告仲新文、奇台县方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新疆金雨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桑立宾于2017年4月12日以被告仲新文无法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桑立宾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立宾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为1950元,由原告桑立宾负担。审 判 长 胥 维审 判 员 梁洁秀人民陪审员 王丽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樊玉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