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2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东花申请执行朴祝成身体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花,朴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282号申请执行人李东花,女。被执行人朴祝成,男。申请执行人李东花与被执行人朴祝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2015)密民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逾期朴祝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李东花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东花与被执行人朴祝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李东花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密民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清江审 判 员 吕国祥审 判 员 张海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代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