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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02民初3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池州新华丽制衣有限公司与池州市贵池区玖玖制衣厂、刘双全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新华丽制衣有限公司,池州市贵池区玖玖制衣厂,刘双全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02民初3954号原告:池州新华丽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华,执行董事。被告:池州市贵池区玖玖制衣厂,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刘双全。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州新华丽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池州市贵池区玖玖制衣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池州新华丽制衣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口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州新华丽制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9元,减半收取364.5元,由原告池州新华丽制衣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玲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褚维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