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2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李计划与淮北龙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萧县分公司、淮北龙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计划,淮北龙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萧县分公司,淮北龙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1035号原告:李计划,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代理人:黄阳,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龙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萧县分公司,住所地萧县。负责人:颛孙武恩。被告:淮北龙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王世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计划诉被告淮北龙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萧县分公司、淮北龙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计划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计划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计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计划承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宁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