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民初1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1575号原告高某某,女,蒙古族,农民,住扎赉特旗。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包永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齐 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