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91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守刚与被执行人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91执27号申请执行人:闫守刚,男,1980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委托代理人:马秀义,吉林市丰满区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建承,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闫守刚与被执行人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5日作出的(2012)吉高新民一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闫守刚已收到全部执行款,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并交纳执行费5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黎明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