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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墨执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墨玉县邮政银行诉郑传彬、马娜娜贷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墨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墨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墨玉县支行,郑传彬,马娜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墨执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墨玉县支行负责人杜平职务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郑传彬,男,汉族,1980年2月26日出生,住址。被执行人马娜娜,女,汉族,1985年9月16日出生,住址。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墨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积极展开执行工作,因被执行人没有能力,也没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现该案已经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墨执字第32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龚  高  峰审判员 阿不都吉力力审判员 赛 吾 尔 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布 帕 太 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