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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30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唐亚兰与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亚兰,高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910号原告唐亚兰,女,1963年10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沈德昌,男,1961年9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高辉,男,1964年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委托代理人陈建国,上海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亚兰诉被告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亚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亚兰负担。审判员  陈忠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