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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02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1063号原告贺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元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柏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