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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11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泰安市奕伟煤矿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华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奕伟煤矿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华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1033号原告泰安市奕伟煤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堰西村。法定代表人刘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明,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华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新汶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王振,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市奕伟煤矿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建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