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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行初字第7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苍南县渎浦四通公交有限公司、苍南县交通公交公司等与苍南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县渎浦四通公交有限公司,苍南县交通公交公司,苍南县城公交公司,苍南县乡城公交有限公司,苍南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苍南县鸿图公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苍行初字第72号之三原告苍南县渎浦四通公交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平水村146号。法定代表人黄上宠,总经理。原告苍南县交通公交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人民路402号(龙港车站七楼)。法定代表人陈庆喜,董事长。原告苍南县城公交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副食品批发市场142号。法定代表人许允鸽,总经理。原告苍南县乡城公交��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人民路866号。法定代表人刘维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平、张付钢(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均系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苍南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建新东路187-1号。法定代表人项祖伟,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学智、叶翔宇,均系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苍南县鸿图公交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74号210室。法定代表人罗进茂。委托代理人董其博,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南��渎浦四通公交有限公司、苍南县交通公交公司、苍南县城公交公司、苍南县乡城公交有限公司诉被告苍南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公路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苍南县渎浦四通公交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苍南县渎浦四通公交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苍南县渎浦四通公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苍南县渎浦四通公交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范则共审 判 员  白少华人民陪审员  许明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章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