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5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黄开椿与王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开椿,王金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5564号原告黄开椿,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王金林,男,成年,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开椿与被告王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开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人民币一千七百三十七元,由原告黄开椿负担。审 判 长 陈 斌人民陪审员 郑杜峰人民陪审员 陈瑞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章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