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6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北京东升昊阳印刷机械设备配件有限公司与北京合众协力印刷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东升昊阳印刷机械设备配件有限公司,北京合众协力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676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东升昊阳印刷机械设备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双兴南区22号楼12单元101室。组织机构代码:56578XXXX。法定代表人蔡玉铎,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合众协力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张辛庄村村委会东200米。法定代表人熊云波,经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北京市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商)初字第149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玉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冀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