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红执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石为与被执行人杜仕有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石为,杜仕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红执字第716号申请执行人:刘石为(曾用名刘石未)。被执行人:杜仕有(曾用名杜老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石为与被执行人杜仕有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杜仕有暂无履行能力,在相关金融机构未查询到其可供执行的存款,在车管部门、房管部门亦查无车辆及房屋产权登记,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杜仕有去向不明,本院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玉红执字第71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志平执行员 刘家明执行员 马世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艳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