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民终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彭慧与魏长友、朱长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长友,彭慧,朱长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C}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终8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长友,职业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慧,无业。委托代理人:李坤,山东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朱长华,职业不详。系上诉人魏长友之妻。上诉人魏长友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魏长友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魏长友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魏长友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内容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50元,由上诉人魏长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伟杰审 判 员 徐连宏代理审判员 姜修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京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