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蔡长城诉湖南科旺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长城,湖南科旺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67号申请执行人蔡长城,男。被执行人湖南科旺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季智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8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3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停工留薪期间待遇32922元,二倍工资差额40238元,劳动能力鉴定鉴定费用500元,伤残补助金2560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94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1948元,经济补偿3658元,迟延支付利息4650元,本案受理费5元,执行费2135元,合计15361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科旺施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5361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