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诗梅与中山市横栏镇波记百货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诗梅,中山市横栏镇波记百货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991号原告:李诗梅,男,199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波记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益辉路(志成灯饰侧)。代表人:邹燕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诗梅诉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波记百货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诗梅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诗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诗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诗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玉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贤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