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执1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陈小蕾、李俊景、曹启家、王光旋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2016执124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曹启家,李俊景,王光旋,陈小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执12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邱尚启,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威鸿、王玉龙,均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曹启家,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李俊景,住广东省海丰县。被执行人:王光旋,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陈小蕾,住浙江省瑞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曹启家、李俊景、王光旋、陈小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仲裁执行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穗仲案字第2276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予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曹启家、陈小蕾财产所在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且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另案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定本案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晖审 判 员 钟海燕代理审判员 邹利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