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季国德与徐昌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国德,徐昌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754号原告季国德,男,汉族,住德惠市。被告徐昌林,男,汉族,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国德与被告徐昌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季国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返还原告250元。审 判 长 卢清贵代理审判员 薛冬梅人民陪审员 李景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邵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