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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1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代明艳与威海市京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明艳,威海市京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599号原告:代明艳,女,户籍地黑龙江省。委托代理人:桑兴福,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慧茹,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市京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蔡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立中,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立业,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明艳与被告威海市京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明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亦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志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