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26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陈丽华与何卫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华,何卫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6民初231号原告陈丽华。被告何卫才。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华诉被告何卫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丽华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丽华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9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原告陈丽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熙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丽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