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6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陈丽华与何卫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华,何卫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6民初231号原告陈丽华。被告何卫才。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华诉被告何卫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丽华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丽华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9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原告陈丽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熙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丽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