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3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唐某申请执行苏某某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3执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唐某,女,1972年11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被执行人苏某某,男,1972年4月出生,汉族,住龙凤区。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2016)黑0603民初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唐某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为1500元,并腾让龙凤区厂前CQ1-157号楼3单元201室房屋。被执行人履行1500元,并已经腾让龙凤区厂前CQ1-157号楼3单元201室房屋。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3民初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江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寒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