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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4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原告董凤国与被告刘光慧、刘黎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凤国,刘光慧,刘黎黎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4民初606号原告董凤国,男,195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告刘光慧,女,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告刘黎黎,女,汉族,城镇居民,住址。系被告刘光慧女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凤国与被告刘光慧、刘黎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凤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晓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楠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