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4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原告董凤国与被告刘光慧、刘黎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凤国,刘光慧,刘黎黎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4民初606号原告董凤国,男,195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告刘光慧,女,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告刘黎黎,女,汉族,城镇居民,住址。系被告刘光慧女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凤国与被告刘光慧、刘黎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凤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晓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楠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