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4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涂宇与被执行人谷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宇,谷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4151号申请执行人涂宇,男,汉族,1977年3月30日。委托代理人李萍,江苏天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谷宁,女,汉族,1981年10月2日生。涂宇与谷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鼓民初字第14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谷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涂宇160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登记信息且下落不明。现申请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现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明确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暂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齐 海执行员 仇正洋执行员 池中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建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