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81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于秀香诉杨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秀香,杨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1民初1211号原告于秀香,女,194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被告杨平,个人信息不详。原告于秀香诉被告杨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和解,故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秀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0元,减半收取4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宏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雍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