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申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李同林与李俊中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同林,李俊中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申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同林。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俊中。再审申请人李同林因与被申请人李俊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民一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同林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审庭审中双方陈述内容可以证实2011年9月份我带领工人在工地组织施工,李俊中当时不在施工现场,因秋季农民工回家收秋需要支付9月份之前的人工工资,经李俊中同意我从发包方马海滨处领取了部分人工费向工人进行了发放,我向法庭提供了工资发放单以及收到9月份之前工资款的部分工人出庭作证,但一、二审对这一基本事实均未查清。2、司法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意见不应当采信。鉴定机构单方收取未经质证的证据材料,未通知我对鉴定所涉及的账目进行确认,鉴定所显示的材料大多系鉴定结论出具后庭审质证时才向法院递交的材料,鉴定意见不客观真实。3、我已将领取的款项向工人进行了支付,鉴定款项并不包含我已向工人支付的部分。鉴定机构提供的工资发放表证实,李俊中所支付的工资是2011年9月份至年底拖欠工资,并不包含我之前所发放的工资,如果我占有了11万元工程款,2011年底李俊中不可能再向我支付17570元工资。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或发回重审,并由李俊中承担一、二审诉讼费。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的11万元系李同林从发包方领取的李俊中工程款,李同林辨称该款已支付工人工资,李俊中不认可,经审计部门鉴定,香格里拉工程施工工资发放情况为:领取工资人员71名,领取工资580360元,鉴定结论为李同林所领取的11万元没有合规的发放工资手续,故李同林占有该款项,无合法依据,一、二审判决李同林返还该款,并无不当。2011年8月25日,李俊中与马海滨始签订工程承包协议,李同林主张其领取11万工程款后已支付了2011年9月份之前的工人工资,证据理由均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判决正确,李同林申请本案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李同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同林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家忠审判员 黄慧君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爱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