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5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谢某某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5刑初2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曾用名谢某甲,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公交派出所抓获,同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1月8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洞检林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谢某某认罪,征得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荣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被告人谢某某和本村村民谢某乙两人以66万元价格将渣坪乡大溪村卖给邵阳嘉鼎公司的山林重新买回,尔后又以80万元价格召集本村村民谢某丙、谢某丁、谢某己入了股。同年9月份5人将所买山场进行分配,谢某某分得大溪片双丫口山场,该山场与月溪国营林场祖山坑山场相邻(大地名都叫祖山坑山场)。2012年8月份月溪国营林场在凭证采伐祖山坑山场林木时,因界址不清与大溪村发生纠纷而停止采伐。同年11月份渣坪乡林业站会同月溪国营林场、大溪村及购山老板谢某乙、谢某某先后两次到实地山场踏界,于2012年12月10日确认了新的界址,并签订了协议书。签订协议时采伐证已过期(采伐期限为2012年8月6日至2012年10月10日)。2013年1月18至26日,谢某某在未重新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雇请本村村民谢某庚、谢某辛等人在祖山坑山场采伐林木,经鉴定:采伐林木蓄积65.477立方米,材积42.56立方米。2013年5月中旬,谢某某将采伐的部分木材计材积26.954立方米卖给邵东老板,得人民币27000元,还有22.34立方米木材于2014年7月17日被月溪森林派出所扣押。案发后洞口县森林公安局追缴被告人谢某某违法所得款27000元,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洞口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2014第19号】渣坪乡大溪村“双丫口”采伐山场林木蓄积材积鉴定意见书,山林权属证、协议书,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转让合同书,检尺码单,证人张某某、易某某、尹某某、徐某某、谢某庚、谢某乙、谢某己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谢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人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缴纳了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可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谢某某的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对被告人谢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实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扬龙审 判 员 曾广义代理审判员 李赛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桃云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