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民初1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初1355号原告李某某,住北京市顺义区。被告王某某,住隆化县旧屯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洪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