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刑终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蓬某、陈某犯非法狩猎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蓬某,陈某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刑终184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蓬某,曾用名蓬老大,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抓获,同月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某,曾用名陈海夺,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抓获,同月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蓬某、陈某犯非法狩猎罪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实行独任审判的方式,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6)浙0282刑初25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蓬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二、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三、作案工具网具十张(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均予以没收;两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蓬某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蓬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蓬某、原审被告人陈某违反狩猎法规,结伙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蓬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蓬某撤回上诉。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6)浙0282刑初25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永权审 判 员 刘世宇审 判 员 范波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刘玉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