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4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4民初298号原告龚某某,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告黄某某,女,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原告龚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龚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以为了家庭和睦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龙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少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