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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4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4民初298号原告龚某某,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告黄某某,女,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原告龚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龚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以为了家庭和睦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龙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少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