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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郑向忠诉赵宏坤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向忠,赵宏坤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413号原告郑向忠,男,住敖汉旗。被告赵宏坤,男,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向忠诉被告赵宏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宏坤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向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向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郑向忠负担。审判员  曹轶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利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