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执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任广斌与侯腾、侯志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广斌,侯腾,侯志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山执字第545号申请执行人:任广斌,农民。被执行人:侯腾,农民。被执行人:侯志科,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侯志科所有的位于枣庄市山亭区水泉镇李庄村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山国用字2000第054号)。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衍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