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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1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芹、卫新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芹,卫新宽,宋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170-5号申请执行人:刘芹,女,汉族,1976年12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卫新宽,男,汉族,1971年8月26日出生,户籍地山西省临猗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宋艳萍,女,汉族,1974年12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卫新宽所有的佛山市南海区某房屋【房产证号:16××9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颖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