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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701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博乐市回金废旧物资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与蒙智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乐市回金废旧物资利用有限责任公司,蒙智伟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701民初263号原告博乐市回金废旧物资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超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花(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被告蒙智伟,男,汉族,1986年6月17日出生,住址不祥。原告博乐市回金废旧物资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蒙智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乐市回金废旧物资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以被告蒙智伟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博乐市回金废旧物资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乐市回金废旧物资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博乐市回金废旧物资利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日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