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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6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黄翠霞、许岳、许想、许维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黄翠霞,许岳,许想,许维名,深圳市晟展物流有限公司,舒显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68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559号太平洋保险大厦首层、夹层、十一层、十二层。负责人吴鹏,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翠霞,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岳,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想,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维名,住址同上。原审被告:深圳市晟展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01号协和办公楼328房。法定代表人何家康,总经理。原审被告:舒显煌,户籍地址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文燕 来源: